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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网络司法拍卖应坚持委托拍卖原则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4-30 10:14:34    文字:【】【】【
(转载:中拍协)
中拍协推荐:法院内部,执行与司辅部门相互分工;法院外部各行业、各部门团结协作,分权监督。鉴于网络司法拍卖意义重大,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谈了对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以上认识,并明确提出应坚持委托拍卖等五项原则。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资产委托给有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和网络平台进行资产变卖,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延伸,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廉洁,各级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
 
一、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由来
80年代后期,随着民商事纠纷增多,诉讼资产处置问题随之产生,当时多以法院执行部门直接折价变现为主。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法律首次将司法拍卖规定为强制执行措施。1998年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5个有关委托司法拍卖工作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现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明确规定只能以公开随机方式选择委托开展司法拍卖的机构,并对评估、拍卖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司法拍卖工作进入了有序探索阶段。在此期间,因执行人员对查封、扣押及资产变现、执行款交付等环节实行“一条龙”方式操作,缺乏内部分工制约监督。为了解决内部监督问题,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要求各地高中级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评估、拍卖等工作,全力推动审判、执行工作与司法评估、拍卖工作相分离。司法拍卖工作步入了规范发展阶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逐步进入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利用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能够较好地解决传统司法拍卖中存在的问题。目前部分省市法院率先尝试探索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司法拍卖工作进入了从传统拍卖向网络司法拍卖的过渡阶段。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意义
1.网络司法拍卖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互联网技术已进入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也不例外。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已是法院当务之急,我们必须顺应历史的发展,积极探索网络司法拍卖的途径和规律,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高效实现。
2.网络司法拍卖是公平公正的需要。利用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可以实现信息披露的最大化和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人人机会均等报名、竞买、支付、获益,便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能有效防止传统司法拍卖中信息不对称、人为操控的弊端,真正体现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3.网络司法拍卖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把诉讼资产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拍卖机构和网络平台,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拍卖效率和效益,把大量人力物力从拍卖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办案,还能避免在司法拍卖中可能出现的纠纷,一举多得。
4.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廉政建设的需要。把诉讼资产委托给有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和网络平台实施拍卖,在法院内部采取“执”(负责执行工作的执行部门)、“拍”(负责委托工作的司法辅助部门)分离,在法院外部采取“管”(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辅助部门)、“办”(负责具体办理拍卖事务的拍卖机构和网络平台)分离,在执拍之间、管办之间建立起预防腐败的“隔离带”和“防火墙”,有利于预防腐败。
5.网络司法拍卖是降低司法成本的需要。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司法拍卖都是有成本的。但是,比起传统拍卖方式,网络司法拍卖的成本要低很多,这是当前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实践所证明的结论。
 
三、网络司法拍卖应坚持的原则
1.委托拍卖原则。将诉讼资产采取委托给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专业优势为人民法院中心工作服务,这是遵循市场规律和社会分工原则的做法,是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改革方向和司法拍卖工作规律。

2.执拍分离原则。在处置诉讼资产工作中,采取“执拍”“管办”相分离,是人民法院总结多年来处置诉讼资产经验与教训后作出的正确决定,它有效地分解了过度集中、不易监督的执行权,起到了防腐“隔离带”“防火墙”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执拍”不分的被动局面。

3.网上拍卖为主、传统拍卖为辅原则。利用互联网实现司法拍卖,这一大趋势已经不可逆转,是主流方向。但各地的探索实践表明,现阶段并非所有的诉讼资产都适合上网拍卖,应该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适合网络拍卖的上网拍卖,少数不适合网络拍卖的仍可采用传统方式拍卖,防止一拥而上的“一刀切”。

4.拍卖成本由被执行人承担原则。目前,在委托拍卖方式中,司法拍卖成本由诉讼资产买受人承担;在自主拍卖方式中,司法拍卖成本由法院承担。从法理上分析,这两种成本承担方式似乎都值得商榷。司法拍卖成本是因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债务而产生的,理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5.分工协作原则。网络司法拍卖涉及法院、拍卖机构和网络平台。在法院内部,执行部门负责查封、扣押,提起拍卖程序,查明相关资产瑕疵,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委托评估、拍卖,执行部门不参与具体拍卖事务,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不参与案件执行事宜。在法院外部,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管理,网络平台负责办理拍卖事务,各行业、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团结协作,做到分工不分家,到位不越位,分权不越权,监管不包管,协办不包办。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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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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